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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注册地址的条件和要求是什么公司地址,即营业场所的地址,应当具体、清楚、相对独立,适合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,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。选择地址是否在专业市场。如果是,请在详细填写地址后在括号内注明完整的市场名称。 公司的居住证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提交下列产权证明之一: A、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; B、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; C、 房管局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; D、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复印件; E、 新建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土地使用证的,应当提供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复印件,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施工许可证; F、 新购房屋,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土地使用证的,应当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、发票、预售证复印件; G、 房屋实行公共管理,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、土地使用权证的,应当提供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产权证明; H、 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,无《房屋所有权证》、《土地使用证》的,提供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《经营性用地权属审核表》或乡、镇政府核发的《租赁许可证》复印件; 经营范围为“住宿”的宾馆、饭店、招待所等和经营范围为“房屋出租”的企业的营业执照; J、 地址位于市场内,并提供市场登记证复印件。 租赁公司住所的,除提交上述产权证明外,还应当提交下列其中一项的使用证明; A、 租赁的,提供房屋租赁协议(出租人为房屋所有人,承租人为申请设立的企业);转租的,提交转租协议(出租人为原承租人)及业主出具的转租同意书或加盖转租协议章确认; B、 母公司无偿使用子公司的,应当提供母公司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; C、 房屋产权属于股东的,由股东提供给被投资企业无偿使用的,应当提供股东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。 (3) 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地址和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,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之一: A、 上述“产权证”的地名与实际地名不一致的,应当提供地名办公室的证明(地名办公室的证明必须注明原地名,同时注明新地名); B、 签订房屋租赁(使用)协议并出具免费使用证明的,房屋所有人与上述房屋“产权证”上的房屋所有人不一致的,应当提供变更房屋所有人姓名的证明。 C、 如果实际地址不变,只需更改门牌号,只需提供地名办证。 D、 未确定实际营业地址的,申请人应当提供场地具体位置的说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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